申報勞工處程序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發生,或僱員患上該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按期限以下列方式向勞工處呈報:
事故類別
| 導致 | 呈報期限 | 指定表格 |
工傷意外 |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不超過3天 | 14天內 | 表格2B |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3天 | 14天內 | 表格2 | |
死亡 | 7天內 | ||
職業病 | 喪失工作能力 | 14天內 | 表格2A |
死亡 | 7天內 |
若需要以上之表格,請登入以下網址:
https://www.csb.gov.hk/tc_chi/oshcs/topics/reporting-on-occupational-injuries-diseases.html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則須於知悉事件後七天或十四天內(視乎上述情況而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呈報,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一般《僱員補償條例》的查詢:
- 勞工處網頁:https://www.labour.gov.hk
- 查詢熱線:2717 1771(此熱線由「1823」接聽)
申報保險公司的程序
1. | 僱主將上述呈報勞工處的「表格」副本交予保險公司作為工傷通知。 |
2. | 在僱員工傷病假期間,僱主應與保險公司保持聯絡,並盡快遞交所有病假證明書正本予保險公司處理。 |
3. | 僱主須將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遞交保險公司存案,以便一併計算在賠償之內。僱員的病假證明書必需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師或註冊牙科醫生簽發。 |
4. | 僱員需與勞工處預約銷假。勞工處或會安排僱員接受判傷,以確定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僱主須配合僱員的相關手續作適當安排,及將勞工處的判傷及評估補償結果交予保險公司。 |
5. | 如病假不超過七天及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可與僱員就有關補償訂立協議而毋需到勞工處銷假及安排判傷。 |
工傷病假錢,醫療費 | |
1. | 僱主於僱員受傷期間提供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款額為僱員在意外發生後,因暫時不能工作而致每月收入損失的五分之四金額。 |
2. | 僱主向受傷僱員支付醫療費用最高上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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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索償
倘若僱員認為其工傷是由僱主之疏忽或過失引致,並且認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作出的補償,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可循民事索償程序向僱主索償。法院在判決該索償申請時,會因應僱主疏忽情況,判決賠償予因工受傷之僱員,然後從賠償總額中扣除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已支付或須支付予僱員之補償款項。
LPC提示
工傷意外的索償,包括按《僱員補償條例》申索的補償及循民事訴訟(普通法)申索損害賠償兩個途徑。《僱員補償條例》訂明補償的計算方式及金額上限;而民事索償方面,則視乎僱主疏忽情況由法庭裁決,損害賠償的金額沒有法定上限。這兩方面的保險理賠均由保險公司的賠償部處理。翻查紀錄,香港常見大額工傷賠償個案,亦有保險公司拒賠或賠償不足等案例。僱主如投保不當或索償程序不符保單要求,或會面對保單責任風險。
LPC建議僱主必須審慎處理勞工保險,正確地向保險公司為僱主責任投保。僱主索賠時更應有效和恰當地和各方聯絡,跟進索償程序和提供所需文件,以期獲得合適的賠償保障。故此,僱主的保險經紀提供的專業服務至關重要。
以上資料,由LPC(“安邦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提供,如對上述之工傷索償程序有任何疑問,可致電 (852) 2375 3456與LPC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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