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睇到呢個有關種族歧視條例嘅case同大家分享下:
星先生係南亞裔香港久居民,佢本身做技術員好多年,表現都好好,唯獨是唔係幾識中文。有一日,佢睇到XYZ公司有一個技術員嘅招聘廣告,佢覺得好有興趣,但係個JD就寫住一定要識睇同識寫中文,不過因為星先生真係對呢個職位太有興趣,佢自問喺工作能力上絕對應付得嚟,於是膽粗粗走去申請。
等了又等,星先生一直都收唔到XYZ公司嘅回音,但係有一日佢又再見到XYZ公司再出廣告,於是佢有再寄多一次去申請,結果又收唔到XYZ公司嘅回音,點知又有一日佢又再見到XYZ公司再出廣告,於是佢再寄多一次去申請。如是者喺幾個月之內,星先生申請咗N次呢個職位都得唔到回覆。佢覺得係因為佢唔識中文所以被拒絕,而佢又認為呢個職位根本唔係必須識中文,覺得XYZ公司係因為想篩走非華裔嘅candidate,所以用中文要求做藉口,於是佢向平機會投訴。
平機會收到投訴之後就向雙方解釋《種族歧視條例》,僱主喺訂立聘用條件嘅時候,如果冇充分理據證明條件係必須,而令到某種族較難符合條件,咁就有機會構成間接歧視。星先生呢個情況,如果僱主冇理據證明中文係必要嘅,咁就有機會係間接歧視。
不過呢個case最後雙方都和解咗,XYZ公司轉介咗星先生個申請去另一個英語部門面試,又話如果有其他啱嘅空缺就會叫佢見工。
好多時JD都係由Line Manager提供,但唔係佢話想點寫就點寫,HR都有責任post之前睇下有冇問題。唔諗多少少就可能會畀人覺得係歧視,之後啲麻煩嘢大家明啦。
原文刊於平機會2017年個案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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