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個係一個關於年假糾紛嘅故事
熊熊係城城公司嘅一位員工,佢喺城城公司做咗一年,原本佢地關係好好,但突然有一日城城公司發現,佢地對熊熊已經再冇愛了,決定要同熊熊分手。於是城城公司就根據佢地嘅合約計算返分手費。
不過當熊熊收到分手費嘅時候,佢發現城城好似計少咗啲年假錢畀佢。根據佢地雙方嘅合約,熊熊每年可以有14日年假,不過佢就成日都因為太忙所以有7日冇放到。
於是熊熊就同城城公司理論,點知城城公司嘅回覆係:
「合約寫明咗,如果年底唔清曬啲大假,咁我地就會forfeit曬啲年假。」
熊熊聽到之後覺得太唔公平,於是就去勞工署投訴,最後仲攪到要上庭。
個官最後嘅判決係:
雖然僱主喺合約上寫咗會forfeit年假,但根據返僱傭條例第41AA章5(a)
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須在緊接着與年假有關的假期年屆滿後12個月內由僱主給予並由僱員放取。
亦即係話,僱主係需要畀僱員喺賺到大假之後嘅12個月內放取年假,但城城公司就直接就咁forfeit咗熊熊啲假。因為合約上嘅條款同呢條法例有衝突,所以注定無效,因此城城係要賠返啲大假錢畀熊熊作為分手費嘅一部分。
咁平時我地係咪即係完全唔可以forfeit同事嘅年假?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係可以享有7-14日嘅法定年假,法定嘅年假係唔可以被forfeit的。但如果公司給予嘅年假係多過法定年假,多出嚟嘅部分就可以以相方協定嘅方式去處理。
更詳細關於年假的解說: 年假(Annual leave)可以被視作自動放棄嗎?
免責聲明:
本文章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只屬於學習參考之用;所描述的每一個案例均有其獨特的地方,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也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本文章的內容、資料或原則並不適用於個別人士、公司或組織的案件。因此,讀者須同時考慮法例的規定及法院的裁決。如有爭議,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本文章的作者和出版人並不參與提供法律專業服務,本文章的任何內容亦非法律意見,讀者或任何人士、公司或組織如有任何法律問題,應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作者及出版人不會就本文章的內容或使用作出任何形式的陳述或保證,特別是不會就本文章作出任何特殊用途的保證(不論明確性或暗示性)或實用性負上任何責任。
本文章的作者和出版人認為本文章所載的資料,其來源是可靠的,但不保證其準確性、完整性、或/及是最新的資料。本文章的作者、出版人和每一個參與創作本文章的人士,不對本文章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更新性作任何承擔或保證。作者及出版人有權隨時就本文章作出更改或修訂,不另行通知。
版權聲明:
未經作者的書面許可,本文章之任何部分均不可以任何形式或/及任何手段翻印、修訂、以電子、機械、圖片翻作等方式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