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遲到問題經常令僱主非常頭痛,遲到不但造成僱主經濟上的損失,更影響僱主管治的威信,降低工作效率。有些員工遲到十數分鐘,有些員工遲到數小時。如果是月薪員工,員工因遲到數小時沒有工作,僱主可否因 遲到扣薪 ,以對守時的員工更公平?今次想和大家分享一個關於扣薪的重要 勞工法例案例 。
勞工法例案例 HCLA42/2000
這是一個發生在2000年的高等法院判例 麥永富 申索人(上訴人) 訴 滙進髮舍 被告人(答辯人)(HCLA42/2000)。
先說一下背景,上訴人麥永富於1999年8月27日入職滙進髮舍成為髮型師,雙方沒有簽署任何僱傭合約,只有口頭協議。但滙進髮舍表示麥永富工作表現散漫,經常遲到,於是給予7天通知期終止合約。
但麥永富認為自己並沒有試用期,代通知金應該是一個月而非7天,另外亦表示對方曾扣薪$2,681,於是便在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於庭上被告人表示,雙方協定是有3個月試用期,由於麥永富在離職當天還沒有過試用期,因此代通知金是7天,而扣薪的部份是因為麥永富經常遲到,而所扣除的薪金也只是用作員工聯誼之用。
經勞資審裁處審理後,最後審裁官接納滙進髮舍的證供,裁定麥永富兩項申索均告敗訴。後來麥永富就此上訴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就遲到扣薪一項申索作出審理。到底根據香港法例57章《僱傭條例》第32條的規定,是否可包括 遲到扣薪 ?
高等法院裁定:遲到扣薪 可以嗎?
最後,高等法院裁定,由於香港法例57章《僱傭條例》第32(2)條列明的可扣除工資的情況並不包括僱員遲到,因此僱主不能以上班遲到為由扣除員工的薪金。縱使公司有這些政策,僱員於上班時亦接受,但根據《僱傭條例》第70條規定,任何僱傭條款,如抵觸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保障等即屬無效,所以,僱主並不能因此扣除任何工資。
遲到扣薪 不成立 僱主可如何處理?
最後滙進髮舍需要將已扣除的$2,681工資支付給麥永富。就著這個判例,高等法院這個 勞工法例案例 清晰地說明了僱主並不能因遲到而扣除員工的工資。
那麼,如果不能因 遲到扣薪 ,僱主應該怎樣處理員工遲到? 判例當然沒有說明。在人事管理角度來看,遲到是紀律問題,可以警告、處罰,持續嚴重的遲到可以給與員工最高的處罰,就是即時解僱。如果僱主決定即時解僱,必需有充分的證據。但怎樣作出處罰呢? 罰什麼? 僱主可以定下政策,按員工遲到的嚴重情度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例如扣減員工在僱傭條例規定的法定權益以外的福利,如額外的每年假期、津貼補貼、額外的保險等,直到僱員準時上班後的一段公司規定的時間才把扣減的福利發還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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