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學習《僱傭條例》,首要瞭解當然是與「僱傭合約」最基本的問題!我在人力資源勞工法例基礎證書課程的課堂上也會常常問同學這個問題:「在香港有沒有法律規定「僱傭合約」應該包含什甚麼內容?」
HR同學每天都要處理與「僱傭合約」息息相關的問題,如果你能夠透徹理解標題上的問題,就會比一般的HR從業員更專業、更PRO。
「僱傭合約」是僱主與僱員就僱傭條款所訂立之協議:
根據香港的僱傭法律,協議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一旦訂立,協議就會包括明示及隱含的條款。
明示條款比較容易理解,因為這些條款都會在協議上提出來。
隱含條款就是僱主與僱員沒有在僱傭合約內提出,但從《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以及其他有關的僱傭或勞工法例,以及判例法自然地包含在僱傭合約內。
只要僱主及僱員所訂立的條款不違反《僱傭條例》及其他相關的僱傭法律,條款就可以自由地商討以及確認。 不過,根據《僱傭條例》第70條,如有任何試圖消除或減低有關《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之僱傭條款,均屬無效。
《僱傭條例》第44條 規定僱主必須在僱傭關係開始前清晰地通知僱員最少的僱傭條件有:
- 工資及工資期;
- 假若有關僱員可獲發年終酬金(包括一般被稱爲Double Pay的年終獎金),則有關酬金之金額或按比例數目,以及付款期;
- 終止合約所需要的通知期。
違法的處罰:
根據《僱傭條例》第64D條,如僱主違反上上述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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