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同學向我提問關於打針的問題,同學是看到以下的報章報道:
根據這篇報導,中文大學以電郵通知教職員,指在2022年1月10日起,未能提交疫苗接種證明或病毒檢測證明的教職員,其校園通行證將無法使用,即無法拍卡進入校園或部分設施,且要放年假或無薪假,合約期滿者亦不予續約。據該報導,該報章向中大查詢時,中大未有就事件正面回覆。但中大指,有責任保護校園社區的健康和福祉,而接種疫苗及其他公共衞生措施是確保持續戰勝疫情的基本條件。
僱主可以不與未打針的僱員續約嗎?僱員可投訴被歧視呢?
同學問﹕「僱主可以不與未打針的僱員續約嗎?僱員可否投訴被歧視呢?」
要分析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方面分析:
首先,如果僱員身體健康,也沒有任何醫學證明僱員不適宜接種疫苗,公司接種疫苗的要求是必要而合理的,並給予僱員選擇如不接種疫苗就要提供病毒測試證明,但僱員選擇不接種,也不提供。那麼,僱主不與約滿僱員續約,很難構成歧視。
其次,若員工因健康理由或醫學情況,不能達到公司開列的措施,而這些措施是沒有必要性的,從而受到差別待遇,包括被解僱或不續約,公司則可能會觸犯《殘疾歧視條例》的「間接歧視」。
但若僱員未能提交醫學證明,公司證明接種新冠疫苗要求是必要而合理,且對有關員工有調配困難而需解僱或不續約,則可能未必違反歧視條例。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法例第487章 《殘疾歧視條例》第61條對傳染病有特殊的規定: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如 ——
(a) 某人的殘疾屬任何傳染病;及
(b) 有關的歧視性作為是為保護公眾健康屬合理地需要的,則即使另一人歧視該殘疾的人,本條例並不適用於該另一人。
(2)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任何人凡對人類免疫力病毒測試呈陽性反應或患上名為“後天免疫力缺乏症”的病症(一般稱為“愛滋病”),第(1)款並不只因該人有該情況此一事實而適用於該人。
(3) 在本條中,傳染病 (infectious disease)包括 ——
(a) 《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所指的任何表列傳染病或由表列傳染性病原體引致的疾病;及
(b) 由衞生署署長藉憲報公告所指明的可傳播的疾病。
而Covid-19 已經被列為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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