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有一間ABC按摩公司苦苦經營,老細最終做唔住,含淚要向旗下15位按摩師講分手。呢15位按摩師雖然個心穿咗個窿,不過心諗都起碼有遣散費賠返,唯有慢慢再搵工。點知就喺結業嗰日,ABC公司個老細BBC同佢地講:「吓?你地自僱㗎,簽合約時咪講咗!遣散費?No way!」
15位按摩師有感唔對路,冇理由畀人炒咗都乜都冇,平時按人按得多,今次就畀人按住嚟搶,於是決定一齊去告ABC公司。
首先單案由勞資審裁處審理,個官判咗ABC公司要賠返假日薪酬同遣散費畀員工,點知老細BBC唔服,仲要上訴去高等法院。不過最後高等法院考慮過之後駁回上訴,指ABC公司對按摩師嘅工作有高度嘅控制權咁話。
「按摩師返工要著你指定嘅制服喎」
「冇嘢做都要留喺你公司喎」
「放假要你批准喎」
「工具例如床、床單、按摩油都係你提供喎」
「按摩師本身冇咩營運風險要承擔喎,你仲有幫佢地報稅喎」
「咁仲唔係你僱員?」
一個人屬唔屬於自僱,唔係佢有冇簽份合約決定,從呢個案例我地可以睇到,對員工嘅控制權、工作嘅自主權、使用嘅工具、有冇風險要承擔,稅務嘅責任等等都係判斷嘅條件,唔係口講係自僱就自僱㗎!
案件編號:HCLA82/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