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經常會對累積年假提出類似問題:
合約訂明僱員在年底前不申請放年假(Annual leave)則視作自動放棄,公司不另作補假或補錢是否觸犯法例?
解答是: 會的。如未能提取的假期視作自動放棄屬於違法,對僱主的最高刑罰是刑事罰款是HK$50,000。根據法例,年假是由僱主安排僱員放假。僱員申請什麼時候放假,僱主可以拒絕。所以;僱主可以按照公司工作需要,指定僱員什麼時候放年假。正正是因為這樣,不會有僱員沒有申請年假而作自動放棄論。
相關法例:
《僱傭條例》第41AA. 年假
(4) 僱主須就其決定給予年假的時間向僱員給予不少於14天的書面通知,但如僱主與僱員雙方議定較短的通知期,則不在此限。
就是說:年假是由僱主安排僱員放假。僱員申請什麼時候放假,僱主可以拒絕。僱主可以按照公司工作需要,指定僱員什麼時候放年假。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僱員在僱主安排放年假期間,自己決定回來上班,公司是無需要補假。
其實,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應該不會累積太多年假。原因是,如果僱主沒有在僱員上班的第二年安排僱員放取上一年度工作滿一年可獲得的年假,僱員可以在上班的第三年要求僱主給予該沒有被安排放年假的部分或全部以薪水代替年假。
詳情,請參考《僱傭條例》第41AA(8)(a)條。為了方便大家,節錄如下:
《僱傭條例》第41AA(8)(a)條
(a) 僱主在本應給予僱員年假的期間內未有給予該假期,而在該期間屆滿後,繼續僱用該僱員,則在符合(b)段的規定並在僱員選擇下,僱主…——
(i) 除到期付給僱員的任何薪酬外,須另付給他一筆補償,款額相等於假若該僱員獲給予年假,而年假在應給予年假的期間屆滿時終結,該僱員本會收取的年假薪酬;或
(ii) 須給予僱員相等於本應給予假期的有薪假期;
最後,僱員也可以選擇不要上述款項,而放假。這樣,僱主就要安排僱員放假。(《僱傭條例》第41AA(8)(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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