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對僱主最高的刑罰的首選是:拖欠工資
在課堂上,為甚麽我會說“拖欠工資”是《僱傭條例》對僱主最高的的刑罰的首選?理由很清晰,因爲《僱傭條例》立法的原意首要就是保障僱員的工資。大家可以參考《僱傭條例》的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僱員工資的保障訂定條文,對僱傭及職業介紹所的一般情況作出規管,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另外;根據 《僱傭條例》 第63C條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規定,拖欠 僱 員工資超過7天,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50,000及監禁3年。
實際情況又是怎樣?
修讀 《人力資源勞工法例基礎證書課程》的同學,在第一天上課就聽到第63C條的最高刑罰,但都覺得或是看到報章報道的實際情況是沒有罰得那麽重。事實也是這樣,因爲法例只會訂立最高的刑罰,而法庭會考慮僱主的所有犯罪情況才判斷適當的刑罰。 就以2015年轟動一時的亞視拖欠員工工資為例,根據當時的傳媒報道:
亞視拖欠廿四名員工薪金及超時津貼,涉款逾一百一十三萬。五十九歲的被告葉家寶(當時亞視的董事),原被票控一百零二項罪名,分別是「沒有在到期日內支付工資」及「沒有在僱傭合約終止時在到期日內支付工資」,控罪指葉於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17日期間,疏忽或縱容亞視拖欠廿四名分別現職及已離職員工薪金。
裁判官接納辯方所指,被告因疏忽犯案,本案屬同類中較輕微,認為被告已明白法例要求,重犯機會低,遂每張傳票罰款一千五百元,合共十五萬元。亞視早前也多番遭勞工處票控,合共被罰款一百零七萬元。(案件編號:STS 2886-2895/2015)
就是說,葉家寶不被判處監禁,而每一項罪行也只判處罰款大約港幣1,500。
隨著社會對拖欠工資的態度越來越嚴厲,法庭對拖欠工資的判刑也越來越嚴厲。就以近日廣泛報道、關注的名校拖欠工資案件爲例:
“Mount Kelly International Limited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的規定,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向七名僱員支付工資,涉及款額約五十七萬元。在2021年7月29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合共六萬八千元。參考網址
相關法例:
《僱傭條例》的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僱員工資的保障訂定條文,對僱傭及職業介紹所的一般情況作出規管,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由1970年第5號第2條修訂) [1968年9月27日]
可以在這裏下載 《僱傭條例》:第57章 《僱傭條例》
2. 《僱傭條例》 第63C條 與時間及支付工資有關的罪行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23、24或25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50,000及監禁3年。
(由1992年第31號第4條增補。由2006年第1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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